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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佣金支付问题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72

案情介绍:汪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新环西路拥有一套商品房,因对房屋的位置和面积不满意,他计划先将该房出售,再重新购置一套。通过房产中介,汪某成功找到了买家和卖家,并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由于汪某自身原因,他突然取消了买卖计划。在中介协助下,汪某首先与买家解除合同,支付了数万元违约金,并依约支付了佣金。随后,汪某又与卖家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象征性地支付了一点违约金,卖家表示同意。之后,中介要求汪某按照约定支付佣金3.8万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中介无权要求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在居间活动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汪某并未成功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中介也未完全履行其居间义务,因此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支付佣金。不过,考虑到中介在过程中确实投入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依法可主张其合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分析:居间合同纠纷要点
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虽然居间可能促成委托人签订合同,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法律并未规定只要进行了居间活动,委托人之间就必须签订合同。居间是否成功,关键在于委托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这一点是区分居间与居间成功的重要标准。

尽管汪某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具备交易的主要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最终确定。此后,双方仍可就合同内容进一步磋商,因此该合同尚未构成最终的买卖协议。因此,本案中中介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支付佣金的条件尚未成就。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主张因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中介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故无权要求支付佣金,但其合理支出仍可依法主张。

通常而言,居间服务的成功不仅体现在合同的签订,还包括网签、审税、过户、交房、协助履行合同、履行通知、告知与保密等义务,直至“房款两讫”。如您遇到更多合同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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