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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诺就餐人数未达,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68

案情简介:2015年6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与邵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建筑面积为166.72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邵某用于经营餐厅,租期为八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合同规定,邵某应每半年为一个计租期,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30天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若邵某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若因邵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某房地产公司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已收取款项,并可要求邵某赔偿不低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某房地产公司依约将商铺交付邵某使用(含八把钥匙)。邵某正常经营至2016年6月底。自2016年6月1日起,邵某未再支付租金。2016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向邵某催缴租金,但邵某拒绝支付,并提出异议:其承租商铺用于写字楼食堂,签订合同时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写字楼内员工人数可达4000余人,且附近某软件园员工人数约10000人,足以支撑餐厅经营。然而,实际承租后,写字楼员工仅2000余人,通往软件园的门也一直未开放,导致邵某经营困难,故拒绝继续支付租金。邵某表示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降低租金标准。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邵某应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租金,但经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催缴,邵某仍未支付,构成违约。邵某主张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兑现就餐人数承诺而拒付租金,但法院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某房地产公司需保证特定就餐人数,其义务仅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的商铺。因此,邵某以就餐人数未达承诺为由拒付租金,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邵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某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邵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某房地产公司曾承诺的就餐人数问题,法院指出,该承诺并非合同约定内容,也非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因此,邵某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经营过程中因客流不足等导致的损失,应由邵某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承租人不能仅以出租人未兑现承诺为由拒付租金。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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