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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房时间争议:仲裁庭如何界定开发商责任与赔偿期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37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引发的交房纠纷
2012年6月,胡某与湛江市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位于开发区的一套住宅,总价为78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若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按购房总额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然而,直至2014年4月30日,胡某才收到A房地产公司的交房通知。在收房过程中,胡某发现客厅顶部存在漏水问题,遂拒绝收房。双方随后重新约定,将交房时间延后至2014年6月30日前。2014年7月4日,胡某出差归来后完成交房手续。此后,双方就违约交房的赔偿时间产生争议。开发商认为,违约赔偿应从2013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而胡某则主张应计算至整改期结束,即2014年7月4日。因协商未果,胡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庭意见:交房时间应以竣工备案时间为准
经庭审调查,该楼盘的竣工验收报告上注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竣工备案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仲裁庭认为,违约交房的赔偿截止时间应为竣工备案完成后的约定交房时间,即2014年6月30日。因此,违约赔偿金的计算应从2013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止。

律师说法:交房日期应结合竣工备案时间确定
根据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建设单位将面临资质吊销及罚款等处罚。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合法交付。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该楼盘在当时尚未完成竣工备案,不具备交房条件。直至2014年6月24日竣工备案完成,双方才重新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因此,交房时间应以符合交房条件后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即2014年6月30日,违约赔偿金的计算也应以此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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