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租赁物归属,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谁?
案情简介:未约定租赁物归属
2016年12月29日,某公司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某公司为出租方,曾某为承租方。根据合同内容,某公司将按照曾某的要求购买一辆汽车并租赁给其使用,每期租金为3547.7元,总租金由融资金额加上合理利润,分36期支付,租赁期限为36个月。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方,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同时约定,若曾某连续两期未按时支付租金,某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曾某立即结清剩余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然而,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车辆的归属。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购买了该车辆并交付给曾某。曾某于2017年2月21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已构成迟延。此后,自2017年2月26日起,曾某未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仅支付了首付款20,960元及一个月的租金,剩余租金共计124,169.5元尚未支付。
法院判决:支持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曾某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曾某在取得车辆后,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曾某支付剩余租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若双方未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本案中,双方未就车辆归属作出约定,因此法院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归某公司所有。
律师说法:融资租赁物应归属哪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本案中,曾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曾某负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由于曾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车辆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车辆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出租人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某公司所有。如遇到类似融资租赁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