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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出售款分给女儿后能否追回?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60

案件事实:蔡某与于香美系夫妻关系,现居住于人和居小区7号楼2单元203室。该小区回迁楼共有两处,分别为201室和203室。其中,203室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蔡亚某,系蔡某的女儿。2014年1月2日,原告蔡某将201室出售给张某,张某为被告蒋某的母亲,交易获得价款145000元。2014年4月25日,二原告将该笔售楼款145000元分配给被告蔡亚某。此后,二原告一直居住在203室。现原告主张被告蔡亚某应返还售楼款150000元,但被告拒绝返还。此外,双方曾约定,203室在二原告去世后由蔡亚某继承。原告认为未获得该笔卖楼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售房款15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售楼款15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首先,原告蔡某将201室出售给张某,该交易行为与被告蒋某无直接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无权向蒋某主张返还售楼款。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蔡亚某返还售楼款的请求同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该笔款项已由原告分配给蔡亚某,且双方对回迁楼的分配已达成一致,视为对原遗嘱的变更,原遗嘱已失效。再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售行为系与张某达成的协议,原告无权向蒋某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给出去的钱不能随意要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在出售房屋后将售房款分配给被告,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无权再要求返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有权撤销或变更其遗嘱。原告蔡某在2009年8月14日所立的遗嘱,系针对原有平房的处理意见,而现房屋已为回迁楼,原告与蔡亚某对回迁楼进行了新的分配,应视为对原遗嘱内容的变更,原遗嘱已失效。
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无权向蒋某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该案例涉及回迁房分配与继承问题,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若涉及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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