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妻子”能否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解析
案情简介:
黄某与李某乙于2010年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于2013年8月生育女儿李某丙,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李某乙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随后,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女儿李某丙及儿子李某丁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款共计50余万元。其中,李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余元由黄某代为领取,其余赔偿款均由李某甲领取。黄某认为,其与李某乙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对李某乙的去世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且今后生活面临困难,因此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其与李某乙的共同财产,应按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平等分配。为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共同分割该赔偿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事故责任人基于其过错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而支付的赔偿金。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因此,这两项赔偿金的受益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或非近亲属的其他人。黄某与李某乙虽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女儿李某丙,但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故黄某不属于李某乙的近亲属范围,依法无权参与该赔偿款的分割。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中国《婚姻法》调整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登记结婚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之日止。在此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均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另一方同意。
在本案中,黄某与李某乙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因此应归李某乙的近亲属所有,而非黄某。黄某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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