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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作出,对债务人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6) 浏览 89

案件简介: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债权受让人将通知书邮寄给债务人,债务人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

2014年12月4日,万某某、皓林公司、能源公司三方签订《确认书》,确认能源公司截止2014年12月4日尚欠皓林公司到期工程款26798166元。2014年12月5日,万某某、皓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皓林公司将其拥有的对能源公司26798166元债权转让给万某某。皓林公司出具《通知书》称,该公司自愿将能源公司欠皓林公司的工程款26798166元转让给万某某,同意能源公司向万某某结算。2015年3月19日,万某某将《通知书》邮寄给能源公司。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27号)

裁判结果:债权转让通知虽由受让人邮寄,但不影响债权人作出通知的事实。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该《通知书》系由皓林公司向能源公司作出并加盖了皓林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能源公司亦认可已实际收到。虽由万世良实际交付邮寄,但并未改变该通知系由原债权人皓林公司作出的事实,因此符合上述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能源公司是否应向万某某履行债务的问题。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共享债权。然而债权转让仅仅转让双方达成协议是不行的,虽然双方达成的转让协议有效,但却不能对抗债务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只有在通知到债务人时,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但是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提出通知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抗辩。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其所要明确的是通知到债务人,而不在意由哪个主体做出通知决定。只要能够明确通知的真实意思,并且已经被债务人所知悉,就应当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在本案中,万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应为该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人,在皓林公司出具通知书后,万某某将通知书寄出的行为,本质上不能改变皓林公司通知的事实。而且即使是万某某作出的通知,只要万某某能有证据证明做出的通知系债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被债务人所知悉,就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作出,对债务人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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