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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怎么办?违约赔偿标准及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27

二手房买卖中,若业主违约,买方该如何维权?卖方违约又该如何赔偿?二手房交易涉及买卖双方、银行、中介等多方利益,因此纠纷频发,违约原因也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陈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与业主李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先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处房产。合同约定:陈先生应在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金,于11月13日前监管首期款18万元,剩余房款通过按揭支付。同时,卖方承诺该房产无查封、无抵押,且拥有完全处分权。合同还规定,双方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后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若任一方逾期履行超过10日,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于11月16日监管了首期款28万元,11月20日取得了70万元的贷款承诺。李先生也配合将房产证原件交予中介,准备办理过户。然而,在递件时,交易中心却告知该房产因欠税早在2000年已被罗湖国土分局产权科查封,必须补缴税款并申请解除查封后,才能生成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李先生在补税后,因传闻房屋面临旧改,迟迟不肯配合解除查封,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最终,银行收回了首期款监管协议及贷款承诺函原件,交易彻底中断。

陈先生随后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支付购房违约金20万元、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律师费2.2万元及仲裁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在仲裁过程中,李先生委托律师进行答辩,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 涉案房屋实际为李先生夫妻共有,签约后其妻子不同意出售,因此合同无效;
2. 陈先生未按时支付首期款,也未及时申请银行按揭,未收到贷款承诺;
3. 签约时李先生并不清楚房屋存在查封情况,不存在恶意隐瞒;
4. 若合同无效,则不适用违约条款,无需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即使该房产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也不能对抗善意的买受人。此外,虽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但李先生并未提出异议,且已签署该协议,视为对延期的认可。陈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而李先生因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仲裁庭指出,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因此无论查封是否由李先生过错导致,其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先生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出售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最终,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李先生需向陈先生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购房违约金20万元;
同时,李先生应补偿陈先生律师费2.2万元;
此外,还需承担保全费1730元及仲裁费13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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