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承担哪些责任,业主家中遇害物业承担责任吗
业主家中遇害物业承担责任吗?业主每年缴纳物业费,是不是代表物业公司应对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保卫、巡检承担义务和责任?看完下面的案例您就明白了。
家住上海中远两湾城小区的李先生开房门准备外出时,竟被守候门口多时三名歹徒强行拖进房内暴打致死。虽然三名歹徒已被绳之以法,但死者李先生的七旬老母亲觉得,儿子的死,小区的物业公司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并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3月5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远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业主家中遇害 家属告物业失职
家住上海中远两湾城小区的李先生推开家门正准备外出时,忽然从门外冲进3个陌生人,不由分说把李先生推进门,对他拳打脚踢,不一会儿李先生就不省人事。而作案的3名歹徒在伪装好现场后,从容离去。上午9时许,小区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叫了出租车将李先生送至医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无术。
随后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死者母亲认为儿子的死与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有关,小区物业应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18万元、丧葬费等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究竟谁更有道理
作为原告死者李先生的母亲认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是高档住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中远物业公司也是上海滩比较知名的公司。正因为如此,物业公司应当有义务监控小区内各公共地区及主要通道,并按照其在住户手册中的承诺,为住户及其产业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但三名歹徒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顺利突破门禁系统,径直到达李先生所住的8楼,并在803室门外等候了2个小时,伺机作案成功。
李先生的被害与物业公司严重疏于管理,在管理中没有执行访客登记制度,未尽保安义务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物业公司对李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中远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且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三名歹徒的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不负有保护保管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应当作为物业管理合同主义务的附随义务,双方之间也没有专门的约定。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在遇到现行的犯罪行为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采用盘问、查看居民身份证等强制手段来对付小区业主或来客。
此外,物业公司也从未承诺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至于李先生的遇害和李母的精神损失,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违约与否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被害人的遇害是因其个人恩怨引起的,案发当天小区保安接到报警铃后,及时赶至案发地并向警方报案、呼叫车辆、送李先生去医院救治,这说明保安尽了义务,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应当向加害人主张其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 物业承担一定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李先生之间构成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应对所管辖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内保人员当值期间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性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仔细观察,做到礼貌问询。而事发当日,虽然有处于上班早高峰的客观因素,但内保人员对于未使用IC智能卡进门的刘伟等三名歹徒,未能做到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也未仔细观察,未能起到设立内保应有的保障安全的作用,致使刘伟等三名歹徒顺利进入,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
但应当注意到,李先生的被害,系由其与他人的个人恩怨引发,与内保人员未问询刘伟等三名歹徒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过,由于物业公司的该过错却使刘伟等三名歹徒作案成功的可能性增加,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因刘伟等三名歹徒无力赔偿,而仅要求被告中远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予准许。但具体数额,可由法院依据被告过错责任的程度及与损害结果间的关连性综合考虑予以酌定。当然,被告中远物业公司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刘伟等加害人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