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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纠纷:两个合同哪个有效?房屋所有权归谁?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75

案情介绍:唐某与刘某是一对夫妻,二人分别在不同县城工作。婚后,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产,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登记。由于该房屋不在他们工作的县城,夫妻二人均有出售该房屋的意向。刘某在未告知唐某的情况下,与同事张某私下达成协议,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张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唐某因不知情,也与朋友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3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廖某,并迅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引发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一房二卖时,哪个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唐某与刘某分别与张某和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仅被过户至廖某名下。因此,围绕两个合同的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属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唐某与刘某均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即出售房屋,因此两个买卖合同均无效,房屋所有权应归属原共有状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房屋属于不动产,且两次卖房行为均未取得共有人一致同意,但根据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若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房屋,且已完成登记,应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尽管买卖行为本身无效,但廖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两次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只要合同符合有效要件,即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唐某与廖某的合同已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廖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刘某与张某的合同虽未登记,但因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可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明确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依赖于登记,只有在登记完成后,房屋所有权才真正转移。

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进一步指出,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张某和廖某均有理由相信唐某与刘某已达成一致出售房屋的合意,因此,两个买卖合同均应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表明,不动产登记仅影响物权的变动,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即使刘某与张某的合同未登记,只要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张某仍可依据《合同法》要求刘某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唐某与廖某的买卖合同已依法登记,廖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与张某的合同虽未登记,但因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有权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因此,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但房屋所有权最终归属于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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