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赠与未过户能否撤销?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赵某林夫妇为农村居民,拥有位于乡下村庄的一处宅院,该宅院于1998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赵某夫妇迁入县城与子女共同生活,将该宅院交由侄子赵某平夫妇使用。2009年,赵某林夫妇与赵某平夫妇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该房屋赠与赵某平夫妇。赵某平夫妇一直使用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赵某林的老伴去世。2013年,赵某林起诉赵某平夫妇,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争议焦点:农村房屋赠与后未办理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林夫妇虽将房屋赠与赵某平夫妇,但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赵某林夫妇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林夫妇与赵某平夫妇之间的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不应支持赵某林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农村房屋赠与撤销的条件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根据相关法律,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本村集体成员享有使用权。村民迁出本村后,即丧失了集体成员资格,原使用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因此,赵某林夫妇在迁出户口后,已不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其对宅基地的处分行为无效。然而,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属于赵某林夫妇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进行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赵某林夫妇与赵某平夫妇的赠与行为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此赠与协议内容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才能生效。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不生效。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房地产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然而,农村房屋的过户登记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空白。
综上所述,赵某林夫妇对宅基地的处分行为不合法,但对房屋的赠与行为已构成有效合同。由于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其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但根据现行法律,农村房屋的赠与并不必然因未登记而无效。因此,应判决驳回赵某林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