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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未签合同能否返还?解析不可归责情形下的定金返还问题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27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某楼盘推出精装修商品房预售项目,并在项目外围临时搭建了一套样板房。该项目计划于2016年12月底交付。黄某在参观样板房后,对房屋的布局和装修风格非常满意,遂预订了3幢16层的一套房屋,面积为168平方米,总房款为680万元。2014年1月,黄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合同”,并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中约定,黄某应在定购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还约定争议由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定购合同签订后,黄某多次与售楼处联系,售楼处表示由于当时限购政策的影响,需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核验,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未能如期确定。2014年2月,售楼处通知黄某可以签约,黄某随即前往售楼处。然而,他对房产公司已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精装修”相关的具体条款,如装修设施、主材品牌等,且未通过图片或图纸形式固定设计效果,影响后期验收和核对。黄某要求完善合同内容,但房产公司未予接受,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

黄某随后向房产公司提出退还定金,遭到拒绝。2014年5月,黄某委托律师依据“定购合同”向房产所在地的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判决: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定购合同”后,因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该情况不可归责于黄某,因此黄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返还给黄某。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虽然黄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延期签约的原因在于房产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条款,且未能及时完成购房资格审核。因此,责任应由房产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显然属于此类情形,房产公司应依法返还定金。

商品房定购合同通常由房产公司单方拟定,条款多偏向于开发商利益。购房者往往更关注价格和面积等直观信息,对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如定金、违约责任等,缺乏足够的专业认知。一旦签约,合同内容较难更改,购房者容易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签署商品房合同时,购房者应保持谨慎,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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