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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未及时签订购房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明确预约与合同区别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93

案情介绍:购房者违约未签正式合同
2012年10月15日,小王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意向书,约定小王自愿认购该公司购物中心的一个铺位,总价款为138万元。认购时,小王已支付定金336000元,并约定待工程动工后再支付20%,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补交至50%,剩余50%可选择按揭或一次性付清。同时,意向书中明确,若公司在通知小王办理交款和按揭手续时,小王未按时办理,则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每天需按房屋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

意向书签订后,小王按时支付了定金。随后,开发公司向小王发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售许2011第2号),并要求其按约定日期前往售楼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三日将收取总房价每日2‰的违约金。然而,小王并未前往签订合同,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一段时间后,开发公司再次发出《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要求小王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相关事宜。此后,开发公司又两次通知小王配合办理按揭手续,逾期视为违约,并按约定收取违约金。

在第二次收到通知后,小王向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52000元,但至今仍未与开发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未支付剩余房款。因此,开发公司将小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投资意向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王则认为,开发公司已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投资意向书已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公司已收受大部分购房款,因此该意向书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他主张开发公司以未签正式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购房者未及时签订合同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属于预约性质,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小王主张该意向书具有买卖合同效力的意见未被采纳。小王在接到开发公司通知后,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开发公司有权依法解除投资意向书,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购房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二)商品房的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的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虽然小王与开发公司对商铺的坐落、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但这些内容尚未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仅构成预约。此外,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故其主张不承担违约金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购房人应重视签订正式合同
律师建议,购房人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应及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正式文本,或在意向书中明确其具有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未及时签订正式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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