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协议书法律性质解析:非独家委托下买家可自由选择中介
案情回顾:看房协议暗藏玄机
周某委托甲中介公司及其他多家中介公司代理出售其房屋。谢某通过甲中介公司介绍,与周某签订了《看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若谢某以本人或其亲属、委托人、代理人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则需按成交价的2%向甲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并在签订交易合同时结清。同时,协议还规定谢某应保证在签订协议后6个月内仅通过甲中介公司购买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需按协议总房价的5%支付违约金。然而,谢某的家人最终通过乙中介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向乙中介公司支付了佣金。谢某的实际交易价格也低于甲中介公司的报价。甲中介公司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私下成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中介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与甲中介公司签订的《看房协议书》属于居间合同,其中对谢某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但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由于周某并非独家委托甲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而是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因此谢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中介。他可以选择甲中介公司,也可以选择具有代理权的乙中介公司。法院最终认定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判决甲中介公司败诉。
律师说法:看房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私下与业主成交”中“私下”一词的含义。谢某认为,“私下”仅指直接与业主交易,而不包括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而甲中介公司则主张,只要未经其同意,无论是谢某本人还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业主达成交易,均属于“私下”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采纳了谢某的解释。此外,由于周某与甲中介公司之间为非独家委托关系,多家中介公司均有权代理该房屋的销售,谢某有权选择更优惠的乙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其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