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六年卖方不肯配合过户 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
案情简介:入住六年卖方不肯配合过户
原告张克俭与被告杨德恒于2011年11月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线子街1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蔡字第××号)出售给原告张克俭,约定价款为158000元,由原告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原告在付清购房款后,被告当即将上述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即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1月3日原、被告就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到武汉市蔡甸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原告也于当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原告。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2017年2月,原告持房屋买卖协议书到蔡甸区房产管理部门咨询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被告当时交给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是原件,但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房屋产权证上的信息属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杨德恒,房屋产区昂仍登记在被告杨德恒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蔡字第××号。
被告杨德恒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在在强制隔离戒毒,不能出去办理,其于2018年1月就解除隔离戒毒了,请求待其解除隔离戒毒后再协助原告办理。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德恒承认原告张克俭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克俭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故法院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已支付购房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相关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
结合本案案例,若被告怠于执行房屋过户手续时,买方可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具体样式可百度一下)、(2)生效判决书副本、(3)判决生效证明:可向原经办法官申请出具。
法律依据为: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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