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买房合同有效,隐名人能否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代买房合同有效,隐名人能否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导读:代买人与卖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影响代买人与隐名人之间委托关系的成立,并且代买人与隐名人当之间约定产权实际归属的,该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代买人本应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实际购买人,但是该房屋毕竟是登记在代买人的名下,那么代买房合同有效,隐名人能否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代买房合同有效,隐名人可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07年7月,张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卖方定金合同,徐某交了一万元定金,后以徐某非实际购买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实际上该房屋是尹某委托徐某代买并将委托书作了公证。但是同年8月,当尹某要求徐某帮助其根据两人约定把这个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但确被告知徐某以低价将房屋另售他人。
法院判决:代买房合同有效
经审理查明,徐某代尹某与张某签订的买房合同有效,但房产权利人应以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虽然徐某与尹某之间约定产权实际归属的,只能说明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根据《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订立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刑事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律师说法:代买房合同有效,隐名人能否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徐某以自己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关系成立。本案张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房屋实际购买人的情况下以自己作为代买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张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并且张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的请求不应支持。
本案中的徐某代理卖房,实际的权利人处于隐名的状态下只是借由第三方实行某些权利。隐名人尹某与显名人徐某因合同而在彼此间设置了权利义务关系,交易行为系双方意思真是表示,行为主观上并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但是代购协议的隐名购房人让他人代购房屋,避开了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规定,而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旦发生纠纷,不应认为无效,因为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情形限制,法院不宜扩大解释和扩大适用,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和有损市场信赖原则。但是房产毕竟是以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当事人之间约定产权实际归属的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以上就是关于“代买房合同有效,隐名人能否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隐名买房虽然能规避一些限购政策,但因为房屋所有权毕竟是以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并且隐名或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隐名人与代买人之间的约定存在着风险,如果房屋没有实际过户,隐名人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