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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卖房后反悔,公证委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79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8日,原告张凯通过被告吉林省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与被告王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莱南街信达东湾半岛B组的房产,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80,000元,定金为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0月20日向今朝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诚意金,随后于10月26日支付了剩余的12,600元中介费用,共计17,600元。同时,原告于10月26日向被告王洋支付了30,000元定金。由于王洋是该房屋的授权出卖人,三方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暂时托管。

2015年12月,被告王洋通过今朝公司告知原告,因房主原因导致购房发票丢失,且因多种原因无法进行房屋产权过户,遂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王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8,000元。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张凯与被告王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凯支付违约金6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身份合法,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依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若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仍为有效。本案中,被告王洋在签订合同时已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且该授权委托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有效。

此外,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原告交付定金后,原被告应于2015年11月7日前共同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被告王洋未履行该约定,且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损害赔偿。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该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已支付定金应双倍返还等实际情况,最终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律师说法:
公证委托他人卖房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已通过公证方式授权王洋出售房产,该授权行为合法有效。若后续反悔,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何确保委托他人卖房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有两种情况:
1. 单一产权人委托他人出售房产:适用于产权人因异地工作、出差或在国外等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情形。委托书需在公证处办理,且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等材料,公证内容应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房屋地址及受托人信息。
2. 产权共有人共同委托第三人出售房产:需所有产权共有人及受托人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产权共有人需携带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原件,受托人则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书内容除上述信息外,还应注明产权人之间的夫妻关系。

公证书办理完成后,受托人可持相关材料在房屋所属的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必须在委托期限内完成。

综上,公证委托他人卖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一旦委托人反悔,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涉及金额较大,产权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迁移等问题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议在处理房产相关法律事务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如魏国鹏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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