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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买成还要付佣金?中介未尽告知义务是否应收款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17

案情简介:华先生通过“房天下”平台看中一套二手房,于2016年2月23日与卖家孙某及“房天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540万元,华先生需按总房价的0.5%支付“房天下”佣金,即2.7万元。同日,华先生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同时,三方还签署了一份《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应在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

然而,合同签订仅一天后,孙某向华先生坦白,一个月前他已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居间协议,且房产证原件也交给了那家中介公司,因此无法继续履行与华先生的合同。随后,在“房天下”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华先生与孙某达成解约协议,解除了买卖合同,不仅拿回了定金10万元,还获得了8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对于佣金问题,“房天下”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是孙某违约,华先生无需承担佣金,公司会向孙某追讨。但到了2016年8月,华先生却意外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房天下”在未能从孙某处收取佣金后,将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佣金。

庭审中,“房天下”主张,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履行了居间职责,且华先生并未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反而因违约金获益,因此应依约支付佣金。华先生则辩称,“房天下”在签约时未审查孙某是否持有房产证原件,导致其“一房二卖”,合同最终无法履行,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房天下”作为专业房产中介,应当意识到出卖人未提供房产证原件可能引发交易风险,但其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反而促成合同签订,最终导致合同因孙某违约而解除。在华先生与孙某协商解约的过程中,“房天下”明知解约原因,却未对佣金承担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事后却要求华先生支付佣金,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房天下”要求华先生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中介未尽告知义务,是否应收取佣金?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据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中,居间合同也被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桥梁,促成交易并获取报酬的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有义务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及潜在风险。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居间合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中介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资质和信息优势的一方,其如实报告义务不仅限于已知事实,还包括应当知道的事实与风险。这意味着,中介公司有责任在交易前主动发现可能影响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问题,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因此,若中介公司未能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或交易失败,其无权要求支付佣金。本案中,“房天下”未能及时发现并告知房产证原件缺失这一关键问题,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主张佣金的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是关于“房子没买成还要付佣金”这一案例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事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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