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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变相“吃差价” 如何避免中介吃差价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68

案情简介:中介机构变相“吃差价”

2016年5月,重庆市民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信息挂在网上和小区内。7月某日,重庆某房屋中介机构主动找到李某,与李某签订第一份合同《房屋买卖承诺书》,约定由该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该房屋的条件之一为出售价格45.3万元,若此房出售价高于45.3万元,则高出的部分作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费。

当日,在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后2个小时,该中介机构找到了有意向购买李某住房的姜某,接着卖方李某、买方姜某与该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姜某以47万元购买此房。在签订的这第二份合同中,三方约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支付,卖方不承担。

该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按照第二份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收取了中介服务费0.94万元。

此后,中介机构认为,中介与卖方签订过两份合同,虽然第二份合同约定卖方不承担中介费,但是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卖方李某应将实际交易价格与承诺价格之间的差价1.7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支付给中介,遂将卖方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诉请中介服务费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该中介机构与李某先后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两份合同文本均由该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买卖承诺书》中虽载明出售价高于45.3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但此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李某不承担中介服务费。该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主张报酬。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避免中介吃差价

房产中介暗中吃差价是违法的,也是违反中介职业定位和职业道德的行为。遗憾的是,正是交易双方缺乏法律意识,使得违规中介有空可钻。要达到暗中吃差价的目的,中介必须设法让买卖双方不见面,否则吃差价的事情就露馅了。但是法律规定,房产过户必须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为了阻止买卖双方见面,个别中介利用卖方图省事、怕麻烦、得了房款就不愿意去登记机关办手续的心理,诱骗缺乏法律意识的卖方签署委托书,将签署合同和过户登记的权利控制在自己手上。而目前中介公司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而是以雇员或其他中介公司可以控制的自然人的名义接受委托,所以一旦发生争议,受损失的买卖双方要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也非常困难。这招瞒天过海,使得中介既吃了差价,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卖房者委托他人进行买卖房屋交易手续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买卖房屋手续繁杂,一些人便委托他人进行交易,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所以签署委托书必须特别小心。例如,如果受委托人面临资金压力将委托人的房屋一房多卖后卷款逃之夭夭,委托人就可能面临多个买房人的诉讼围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为买卖双方的利益考虑,向交易双方提供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文本,并有义务提醒双方注意和说明,而不应该被利益引诱,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以上就是中介机构变相吃差价,如何避免中介吃差价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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