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房屋签订认购合同性质如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49

房屋签订认购合同性质如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导读:通常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需要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也会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房屋签订认购合同性质如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房屋签订认购合同性质如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2004年5月,陈某想要购买房屋,在看好房屋后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交定金2万元,认购房屋一套,面积、位置、价款、违约责任也做了明确约定。4年过去,开发公司仍未通知陈某签订正式合同个,陈某向法院诉请确认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房屋签订认购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89 条:“……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双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交定金2万元认购房屋的合同有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律师说法:房屋签订认购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这份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所签认购书通常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其虽未冠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认购书中,双方对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面积、单价及总价款、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双方应继续履行有效的认购合同。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开发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约定义务,故应认定认购书属有效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签订认购合同性质如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个,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认购协议因出卖人原因解除,出卖人应返还房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但是通过房屋认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继续履行,当然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