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方反悔违约被法院判决赔偿50余万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4日,原告杨某(乙方)与被告朱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9号万科城三期K栋26层03室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188.46平方米,总价为1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8万元作为定金,剩余购房尾款162万元则应在乙方取得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新不动产登记证后支付。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5日内将已收定金返还;若甲方中途违约,则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返还已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杨某依约支付了18万元定金。然而,被告朱某随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杨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确认原告杨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3月21日正式解除。被告朱某与张兴明需共同返还原告杨某定金1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张兴明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兴明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朱某、张兴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定金,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兴明亦需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张兴明共同向原告杨某支付定金及违约金共计54万元。本案提醒购房者,房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且存在产权清晰、抵押情况、户口迁移等复杂问题,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自身权益的保障。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可联系专业房产律师魏国鹏,他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与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