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兄弟隐瞒卖房 告到法院却因诉请错误败诉
案情简介:父母去世兄弟隐瞒卖房
两原告与被告李某迁系亲兄弟关系,父母去世后留有遗产房屋一栋座落在黄州区××王办事处××组××号,面积130余平方米。被告李某迁、赵某于2015年10月26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李某2。原告系该房屋的合法顺序继承人,且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被告未经遗产共同继承人的同意,私自处置该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汪某1、汪某2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两原告与被告李某迁和赵某争论的焦点“诉争房屋是否为未分割的遗产”属于继承纠纷范围,庭审中,法院已向原告释明,原告可选择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或继承纠纷,原告明确选择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并已实际交付的房屋没有房产证,被告李某2购买此房屋前已经向村干部征询了意见,其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迁、赵某有权处分该不动产,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给付了合理对价,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两原告利益的表现。故驳回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有效。
律师说法:告到法院却因诉请错误败诉
本案原告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案由错误,选择法律依据错误,正确的是以被告出售诉争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为由,从而认定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本案中,被告出售诉争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是没有争议。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诉争房屋的合法继承权,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被告擅自处理房屋,其行为侵犯了武甲的继承权,应属无效。
但因诉请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原告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民法通则》第五条关于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并非处理合同效力问题的直接规定,故不能将其继承权被侵犯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而应当结合具体事由与相关规定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定。
《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其中包括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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