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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兄弟隐瞒卖房,诉请错误导致败诉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77

案情简介:
汪某1与汪某2是李某迁的亲兄弟,其父母去世后遗留一栋位于黄州区××王办事处××组××号的房屋,面积约为130平方米。2015年10月26日,被告李某迁与赵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2。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且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原告汪某1、汪某2的诉讼请求。经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否为未分割的遗产”,属于继承纠纷范畴。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已向原告释明,其可选择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或“继承纠纷”。原告最终选择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被告李某2在购买前已向村干部咨询,有理由相信李某迁与赵某有权处分该不动产,其为善意买受人,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因此,该买卖行为不构成恶意串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应为有效。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案由选择错误,导致法律依据适用不当。原告本应以“被告擅自处分遗产,侵犯其继承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而,其选择的案由并不直接适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法院未能支持其诉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该条款并非直接适用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或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本案中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虽构成无权处分,但因原告选择案由不当,未能有效主张合同无效。建议在涉及房产买卖等法律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程序的正确性和权益的有效维护。如需进一步了解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专业房产律师魏国鹏,魏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建议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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