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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先过户后结款 买方拖欠购房款近十年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41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先过户后结款

2010年9月8日以原告廖某为甲方,被告张某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港口路商住楼二楼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房屋一套,以单价每平米1300元的价格出卖约乙方,付款时间及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首付10万元,春节前付2万元,交产权证时付清全部款项,办理产权过程中所需的费用,凡属于开发商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凡属于购房户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给被告,并于2012年9月5日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于2015年12月25日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确认房屋实际面积为115.46平方米。被告向原告已支付房款120000元,办证时代原告支付税金9824,67元,另向原告支付预收电费500元;原告办证时支付登记费116元,土地过户工本费418元,土地过户服务费800元,测绘费285元,其中登记费116元、土地过户服务费800元有票据,其他无票据。此后,双方因对合同履行期间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产生分歧,导致被告未全部支付房款,2017年2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房款、过户费31717元,并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9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某支付下欠购房款21073.33元;驳回原告廖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方拖欠购房款近十年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也已大部分履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应为150098元(115.46X1300),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房款120000元,下欠30098元,其中被告代原告交纳税金9824.67元,该款应由原告承担,应从被告所欠房款中扣减;被告交纳的登记费116元,土地过户费418元,土地过户服务费800元,测绘费285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谁支付,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承担土地过户服务费800元,其他由原告自理;被告抗辩支付的预收电费500元也应从所欠房款中予扣减,因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1073.33元(150098-120000-9824.67+800)。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被告并非故意不支付房款,而是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造成的,被告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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