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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先过户后结款,买方拖欠购房款近十年引发纠纷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78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先过户后结款

2010年9月8日,原告廖某作为甲方与被告张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港口路的商住楼二楼房屋一套(面积约120平方米,以产权证面积为准)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10万元,春节前再支付2万元,待交产权证时付清剩余款项。合同还规定,办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开发商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支付,属于购房户承担的部分由乙方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2012年9月5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确认房屋实际面积为115.46平方米;2015年12月25日,土地使用权证亦办理完成。在此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房款12万元,并代为支付税金9824.67元,另支付预收电费500元。原告在办证过程中支付了登记费116元、土地过户工本费418元、土地过户服务费800元、测绘费285元,其中登记费116元和土地过户服务费800元有票据,其余费用无票据。

此后,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产生分歧,导致被告未支付全部房款。2017年2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购房款及过户费用共计31717元,并主张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某支付尚欠购房款21073.33元;驳回原告廖某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买方拖欠购房款近十年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应为150098元(115.46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房款12万元,尚欠30098元。其中,被告代原告缴纳的税金9824.67元,应由原告承担,需从被告所欠房款中扣除。对于登记费、土地过户工本费、测绘费等费用,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谁承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被告应承担土地过户服务费8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至于被告支付的预收电费500元,因合同中未作约定,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1073.33元(150098元-120000元-9824.67元+8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并非故意拖欠房款,而是因双方对合同约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付款义务未能明确履行。因此,被告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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