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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前涨价十万,不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83

案情简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里××号的私产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某。2016年6月29日,张某(甲方)与贺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自愿将讼争房屋出售给贺某,房屋总价为净得137万元,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中还约定,乙方需先行支付定金1万元。该协议由张某签字并按手印,贺某则由其父亲贺某父代为签字并按手印。

2016年7月28日,贺某与张某再次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确认房屋坐落为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所有权人为张某。双方同意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由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款进行监管。协议约定总房款为133万元,贺某需首付款33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00万元。协议签订后,贺某按照约定将首付款33万元存入农业银行河北支行营业部在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设立的账户,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经银行审批通过,贷款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46年8月23日。

然而,后续双方因尾款支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贺某未能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0月11日,贺某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编号10722-004188)。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

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仅因房价上涨或下跌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认定损失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可以参考同一楼层及房型的市场成交价格;
2. 可以比照相邻楼层及房型的市场成交价格;
3. 若无法比照,则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房屋价格的涨跌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1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以上为“房屋买卖过户前涨价十万,不同意就解除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解读。如遇房产买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房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且需关注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迁移等问题,合同条款应具有针对性和严谨性。房屋买卖流程复杂,易引发纠纷,建议寻求专业房产律师魏国鹏的帮助,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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