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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挖毁祖坟致遗骸消失,家属能否要求精神抚慰金?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09

案情简介:
2014年初,重庆某职业学院启动校园扩建工程。施工前,该院通过永川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和永川区征地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发布了迁坟公告,要求相关居民在2014年10月31日前自行迁葬,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无主坟处理。学院为此准备了相应的迁葬工具,计划对无主坟中的遗骸进行装罐编号后集中安葬。根据永川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每座单人坟的迁葬补偿费为1000元,迁出者还可获得300元奖励。然而,原告童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将祖父的坟墓迁出。2015年3月,工程正式动工,施工方在开挖未迁出坟墓时,未采取人工方式细致挖掘,而是直接使用挖掘机连同泥土一并挖掘。2015年5月,童先生发现祖父的坟墓已被挖开,遗骸不翼而飞。与学院协商未果后,童先生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法院审理:
永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童先生祖父的遗骸属于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对童先生具有重要的情感价值。重庆某职业学院在挖掘童某及其他无主坟墓时,未采取谨慎措施,仅使用挖掘机粗暴挖掘,导致遗骸永久性灭失,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童先生未在规定的迁坟期限内迁出其祖父坟墓,也未与被告取得联系,导致被告误将该坟视为无主坟进行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后果严重性、经济能力及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童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死亡后,若其遗体、遗骨被非法利用或损害,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童先生祖父的遗骸具有特定意义,学院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遗骸灭失,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童先生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
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引发的类似纠纷,若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与权利主张,避免走弯路,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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