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欺诈,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66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约定由被告将位于楚雄某地B幢28层2806号的商品房出售给郭某,房屋面积为40.12平方米,总房款为40万元,且需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郭某当日即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万元,并额外支付了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合计42万元。然而,郭某在支付完毕后,迟迟未收到购房合同,遂前往房管局查询,发现该房屋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被被告出售给第三人凡某,并完成登记备案。郭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并请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及契税,同时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共计80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楚雄市法院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原告,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严重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郭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即赔偿80万元。

律师说法:
“一房二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将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原告,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因此应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展示了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方式,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