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轻信销售承诺购房资格不符 法院判解约不支持违约金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86

案情简介:吴女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置业公司主张,吴女士在购房时提交了家庭信息表、购房承诺书、身份证及工作居住证等材料,以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后置业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门通知,得知吴女士所持的工作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822,880元。

吴女士则辩称,她确实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购房时销售人员樊某和刘某承诺可以协助办理,并因此收取了她11万元费用。然而,置业公司表示刘某和樊某已离职,公司从未要求员工以这种方式销售房屋。双方的购房合同虽已通过网签备案,但置业公司是在合同签订后才接到建委通知,得知该居住证无效。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对购房资格有明确约定,吴女士在签约前也签署了购房承诺书,因此对于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尽管吴女士声称具备购房资格,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吴女士所持工作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置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合同已进行预售登记,吴女士并无明显恶意违约行为,因此未支持置业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此外,吴女士表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如购房款返还等,不在本案中处理,法院亦未对此作出裁决。

律师说法:保留证据,警惕销售人员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充分考虑了购房人的实际情况。若购房人声称其购房资格是通过销售人员协助办理的,但所持证件经核实无效,那么该证件的来源及真实性值得深究。例如,证件上的公章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相关主管单位人员因受贿等原因违规办理的情况,或者销售人员是否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法院不应仅依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简单处理,而应尽可能查明事实,必要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以上是关于购房资格相关问题的简要分析,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