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明确解析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10月1日,刘江与韩涛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涛承租该房屋。11月初,刘江因急需用钱,决定将该房屋出售,韩涛表示愿意购买,双方随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售价为18万元,房款应在年底前付清。之后,韩涛依约支付了18万元房款,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2月,该市将该房屋所在地段划为开发区,房价上涨至约31万元。刘江因此要求韩涛再支付13万元差价,韩涛拒绝。刘江认为,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行为尚未成立或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涛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江与韩涛在达成合意后,已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价格、付款时间等达成一致,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未将办理权属登记作为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认定,刘江与韩涛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律师说法:合同不以权属登记为生效要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办理权属登记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据此,本案中刘江与韩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已生效,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刘江要求韩涛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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