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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险失房产,留存收条能否获法院支持?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34

案情简介:未签合同险失房产

谷某与梁某为夫妻,2003年,二人将拆迁所得安置房出售给田某,田某给付谷某49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谷某为田某出具收条,载明“今已收到房款49万元整”。田某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2010年梁某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谷某、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谷某、梁某称双方为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收条记载的49万为借款而非房款。

法院审理:留存收条维护权益

法院认为,谷某虽主张田某支付的49万是借款,但无证据支持,且与交易不符。收条注明款项性质为房款,且双方除涉案房屋外,未就其他房屋存在往来,故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支持了田某诉求。

律师说法:留存收条能否获法院支持

双方当事人达成内容具体确定的合意时,合同即为成立。同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收条内容明确载明“今收到房款共49万元整”,结合书写习惯及文义的一般理解,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收条是房屋出卖人对于已收取购房款的确认。田某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涉案房屋亦实际交付田某占有、使用;谷某虽百般解释,却无法对收条上“房款”的指向自圆其说。法院根据一般常识,按照逻辑推理认定田某与梁某、谷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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