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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按期交房,买家如何合法追讨违约金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64

案例简介:
2011年3月1日,原告叶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渠某某的某某大厦五楼xx号房屋以商品房形式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70平方米,单价为13200元/平方米,总价为2400000元。原告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付清全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若一年内未能办理,原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被告需全额退还购房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后续原告发现被告所拥有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曾向有关政府部门咨询,确认该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并办理产权证。后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且已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原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仅限办公用途,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所有证件的相关费用,包括开大票的营业税、契税、测绘费等,均由买方承担,而出卖方仅需负责办理产权证,不承担其他手续费。原告在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未能依约办理产权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被告在明知土地及房屋不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尽管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但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2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买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开发商逾期未办理产权证,已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因此,买方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房款及违约金。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常见的违约行为,业主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购房过程中,若遇到开发商未按期交房或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欢迎有相关法律问题的业主联系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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