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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户籍不在安置地,共同人如何分割补偿款?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94

案例简介:
原告黄明与被告李二于200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二人共同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50号院宅基地被拆迁。当时,被腾退人李二与北京市丰台区大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确认安置人口为8人,选购回迁安置房6套,其中一套房屋产权确认归原告黄明所有。此外,还分得拆迁补偿款1500000元,黄明主张其中一半应归其所有,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拆迁款的一半,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辩称:
回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原告户籍不在该村,不具备取得安置房的资格,因此无权请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被安置人的补偿,原告并非该村村民,且在签订协议时尚未与李二离婚,因此不享有全部补偿款。原告虽在婚后对房屋进行过装修,但其户籍未迁入该村,不享有区位补偿款。此外,原告曾使用50000元周转费支付房屋租金,补偿款中大部分用于购买回迁安置房,因房屋面积和房款尚未确定,故可分配的余款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原告除剩余周转费外,无权分割其他补偿款。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明与李二婚后虽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但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未迁入该村,因此不具备该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的户籍均在该村或其周边,且七人之间表示无需分割拆迁利益。李二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前妻所建,并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则称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接盖。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北京市50号院的腾退所得款扣除购房款后的余款640000元,归被告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共同所有(已履行);
(2)李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拆迁款共计80000元。

律师说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的,因此,原告户籍不在该村,不享有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等,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50号院南方八间房屋归李二所有,相应的补偿款也应归其所有。但由于原告与李二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在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中,原告享有部分权利。至于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助费、燃气(电)热水器移机费、宽带补助费、危电改造补助费等,应由实际居住人共同享有,上述费用由原告与李二、李一三人进行分割。
被告主张周转费已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并提交了房屋出租合同作为证据,法院对此予以考虑。该案中拆迁款均由李二保管,应由其对原告的补偿进行折算。一次性期房补助款属于被安置人共同享有。

综上,房屋拆迁时户籍不在安置地的共同人是否能获得补偿,需结合具体房屋产权归属、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补偿项目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如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家庭内部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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