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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占共用部分建房出售过户,所有人变更是否影响侵权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21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底,王某夫妇(化名)将邻居陈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恢复架空通廊及花坛的原状。王某表示,陈某夫妇在2013年6、7月装修期间,私自占用共用的架空通廊和花坛,将其改建成自家房屋,并安装了管道和热水器等设施,严重影响了他们家的通风和采光。王某多次要求陈某夫妇拆除相关设施,但对方始终未予理会。随后,他们通过物业协调,并向房产监察大队反映情况,但问题仍未解决,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陈某夫妇辩称,根据开发商对诉争空间(架空通廊及花坛)的设计功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他们对该空间享有专用权。此外,他们还指出,小区内同户型的其他业主也普遍对诉争空间进行了装修使用,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架空通廊和花坛均位于陈某夫妇房屋的原入户门外,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明确标注为业主共有部分,因此陈某夫妇并不享有对该空间的专有使用权。尽管陈某夫妇主张该空间的使用在小区内较为普遍,但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因侵权人数多而改变,不能因此认定其行为为合法。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夫妇在一个月内恢复该房屋外的架空通廊和花坛的原状。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某夫妇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的侵权行为。法院的判决明确要求其恢复原状,这一义务并不因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而免除。即使陈某夫妇将房屋出售,仍需履行该判决内容,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关于擅占共用部分建房并进行出售过户后,所有权人变更是否影响侵权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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