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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纠纷:签阴阳合同有风险,避税不成过户难办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6-05) 浏览 131

案情分析——签阴阳合同有风险,避税不成过户难办

2009年9月25日,于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赵某手中购置一套房屋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但合同签订后,赵某拒绝接受房款,也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于某将赵某告上法院。

法官经过庭审发现,这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背后,其实另有隐情。2009年9月,于某与赵某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为了避税,在《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屋成交价格为40万元,而双方实际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却高达90万元。不料,赵某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不久,就开始后悔将房屋卖出,遂迟迟不收于某给付的房屋价款,亦不予以过户。

在于某将其诉至法院后,赵某在法庭上主张合同无效,声称其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与于某订立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上将房价款写为40万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其根本没有看到对方将房屋的成交价改为40万元。

签阴阳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院经审理,认定《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成交价的条款为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赵某仍必须履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同时,于某在过户时也应当补交合同差价应纳的税,一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房屋买卖纠纷就此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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