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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借款发生纠纷,男方凭借条状告到法院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6-05) 浏览 158

离婚夫妻因昔日借款发生纠纷,男方凭借条状告到法院

男女双方均是教师,1998年9月男方调到女方所在的学校后,双方相识,2003年4月份,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7、8月份,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8月30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前,男方曾给女方孙新玲现金30000元,之后,女方给男方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孙新玲,2006.6.3”。女方收到原告该款后,将该款分别用在了购置二人结婚用品以及租房等生活上。二人婚后无生育子女。2008年8月18日。那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五条的内容为:“无任何其他协议,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女方告称,该协议的最后一句当时就是针对给男方打借条的特别约定,并称当时曾向男方索取该借条,但他称该欠条丢失,所以,在协议中对此作了特别约定。现男方以此借条为据诉至本院,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借款做出了约定遂驳回男方诉请

原、被告双方相识以及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较长,二人并在领取结婚证前长期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原告曾给被告孙新玲现金30000元整,该款大部分已用在双方的结婚生活中。被告对该款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虽在双方离婚前没有将该借条收回,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说明双方对原借款及所打借条已经作出了约定,所以,现原告又以该借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自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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