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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能否承租丈夫婚前公房?法律详解与抚养权考量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96

一名女教师于1989年2月经人介绍与姜某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3岁。由于结婚后单位无房,夫妻二人一直共同居住在张某承租的一间公房中。一年前,张某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教师决定与姜某离婚,并提出由自己抚养女儿。姜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目前公房是他承租的,离婚后房屋只能由他继续居住,若属实,女教师母女将面临无处安身的困境。

那么,离婚后妻子是否还能承租丈夫名下的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夫妻双方仍可共同承租公房:

1. 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住房,离婚时双方仍为本单位职工;
2. 一方婚前以借款方式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3.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
4.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因拆迁而获得对方的承租权;
5. 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6.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房屋交回后,另一方单位为其调换新住房;
7.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

此外,若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法院在处理时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在男女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情况,女方完全有权利承租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若法院认定双方均有承租资格,将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合理分配,以保障子女的抚养和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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