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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中介是否担责?法律解析与责任归属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89

案情简介:
景某因婚期临近,计划在北海市购买一套商品房。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他与原房主冯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86万元,首付两成,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按揭支付。然而不久后,景某得知冯某已将该房屋以全款形式出售给蒋某,并已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景某认为中介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其遭遇不诚信交易,遂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并无过错,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因此,责任应完全由原房主冯某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而第四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居间人有义务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地产中介并非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其职责仅限于提供信息和促成交易,不承担买卖双方的履约责任。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已履行其居间职责,未发现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景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原房主冯某自行承担。

总结:
综上所述,一房二卖的责任应由原房主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如您在房产交易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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