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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付首付后反悔解约 房价上涨又坚持履约 法院如何判决?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23

案例简介:2016年3月13日,徐某(卖方)与蒙某(买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购买位于白云区某处的房屋,总价228万元,买方承担全部税费。蒙某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后,以卖方徐某及中介公司隐瞒该房屋并非其名下唯一住房,导致其需额外承担购房税费为由,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蒙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卖方存在隐瞒行为,因此其主张重大误解缺乏事实依据,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徐某在该案诉讼期间也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蒙某因税费问题拒不办理过户及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但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裁定其反诉按撤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蒙某认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意味着合同未被撤销,因此合同仍然有效,遂再次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徐某则不同意,再次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蒙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违约方无权主张继续履行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蒙某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定办理过户及支付剩余房款,反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其行为已明确表明其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此外,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徐某曾多次发函要求蒙某履行合同义务,但蒙某未予回应。从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到法院作出判决,已超过8个月,期间蒙某也未表现出履行合同的诚意,构成根本违约。

买家付首付后反悔解约 房价上涨又坚持履约 法院如何判决?插图

法院指出,生效判决驳回蒙某的诉讼请求,意味着其先前的解约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正当性;同时,该判决并不必然构成合同继续履行的依据,因为蒙某作为违约方,其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应取决于守约方的意愿。因此,法院认定蒙某构成违约,应向徐某支付违约金22.8万元(房屋成交价的10%)。由于徐某已收取房款69万元,还需退还蒙某46.2万元。

律师说法:应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在两起诉讼中,买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房价波动是房地产交易纠纷中的常见因素,尤其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容易因利益冲突产生矛盾。本案中,买方在第一次诉讼中主张解约,后又因房价上涨而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投机性质。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房价变动对交易的影响,以维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若买方单方面解约,而卖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卖方的主张,确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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