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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接受物业继续服务,合同关系如何认定?物业费该不该交?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261

案情简介:2008年8月7日,业主刘女士向原告川三物业支付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933.10元后,便未再缴纳。同年12月31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但川三物业仍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川三物业起诉刘女士,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则以双方不存在物业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应按原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尽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但川三物业在合同期满后仍持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而刘女士居住在该小区内,实际接受了川三物业的服务。这一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刘女士以合同期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刘女士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律师说法:事实物业合同关系的判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而业主未明确表示反对,且实际接受服务,便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继续履行服务职责,视为合同关系的延续。本案中,刘女士及小区其他业主未明确反对川三物业继续提供服务,且对服务内容表示接受,因此双方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收取物业费。

(二)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需以实际履行为基础。合同的一方或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该履行,即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本案中,川三物业在合同期满后仍持续提供物业服务,刘女士也实际享受了相关服务,这构成了合同关系的实际履行,进一步支持了物业费应继续缴纳的结论。

(三)在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应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在原合同未终止、新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若服务内容和质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业主应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本案中,川三物业的服务质量未改变,因此刘女士应按原约定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业主亦接受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刘女士应继续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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