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能否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
案情简介:业主委员会能否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
四方新城小区是四方盛发公司开发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四方盛发公司于1997年起销售该小区商品房,委托东亚物业公司、东衍物业公司办理出售房屋的交接,并委托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办理出售楼款的收取手续。市四方新城业委会成立后,向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查询,四方新城业委会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款总计2,831,930.42元,实交款总计为1,819,664.42元;购房人(共计424户)应交款总计1,919,762.82元,实交款总计为146,744.87元。为此,四方新城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方盛发公司返还维修资金1,773,017.95元并赔偿上述维修资金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返还业主的维修基金
法院认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业主共有。四方新城小区业主在购房时已实际支付了维修基金,而四方盛发公司作为开发商曾委托案外人收取包括维修基金在内相关费用,负有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维修基金返还给四方新城业委会、赔偿银行利息损失之责。根据四方新城业委会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判决四方盛发公司返还四方新城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1,773,017.95元及对应利息。
律师说法:房屋维修资金被侵占、挪用的诉讼主体
在房屋维修资金被侵占、挪用的纠纷中,谁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是本案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也是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实务中多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提起诉讼,少数情况下由业主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究竟谁是房屋维修资金纠纷的适格原告,本文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即维修资金的属性,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及业主个人的诉讼地位。
房屋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中,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作为维修基金的共有人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返还维修基金,但问题在于该诉讼是否构成共同诉讼及是否需要所有业主共同起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房屋维修基金属业主按份共有,业主要求开发商就返还维修基金提起的诉讼属于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共有关系又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律未明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对应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划分基础是诉讼标的理论,故而,上述对应关系需要审视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结合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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