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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否起诉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及利息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84

案情简介:
四方新城小区由四方盛发公司开发建造,属于外销商品房。自1997年起,四方盛发公司销售该小区商品房,并委托东亚物业公司、东衍物业公司负责房屋交接,同时委托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负责楼款的收取工作。市四方新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查询发现,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款金额为2,831,930.42元,实际交款为1,819,664.42元;购房人(共计424户)应交款金额为1,919,762.82元,实际交款仅为146,744.87元。基于此,四方新城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方盛发公司返还维修资金1,773,017.95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四方新城小区的业主在购房时已实际缴纳维修基金,而四方盛发公司作为开发商曾委托第三方代收相关费用,因此负有将维修基金返还给业主委员会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的责任。根据业主委员会的主张及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四方盛发公司向四方新城业主委员会返还维修资金1,773,017.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说法:
在房屋维修资金被侵占或挪用的纠纷中,诉讼主体的适格性是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提起诉讼,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由个别业主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那么,究竟谁是房屋维修资金纠纷的适格原告?本文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维修资金的性质、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以及业主个人的诉讼地位。

房屋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其中,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则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及相关使用房屋等。

业主作为维修基金的共有人,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返还。然而,问题在于此类诉讼是否构成共同诉讼,是否需要所有业主共同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维修基金的诉讼属于共同诉讼。但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而共有关系则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目前法律并未明确按份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对应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划分依据是诉讼标的理论,因此,需结合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义务及两种诉讼形式的区别,来判断其适格性。

以上是关于业主委员会能否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的相关介绍,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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