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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是否有房产继承权?法律明确规定与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27

案例简介:张利三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张鸣因服刑被送至邻居田放处收养。张鸣刑满释放后,与丧夫携女的于美再婚。三十年后,张鸣病逝,其生前收养的成年子女张利要求与继女于晓燕(于美的亲生女儿)享有同等的房产继承权,但于晓燕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利遂将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张利不享有与于晓燕同等的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然而,第十九条规定,若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也进行了较多的扶养,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因此,张利虽对生父母有所扶养,但其继承权因被收养而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故不能与于晓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法院最终未支持张利的主张。

收养子女是否有房产继承权?法律明确规定与案例解析插图

律师说法:关于收养子女是否享有房产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包括继承权。因此,养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但若养子女在被收养后,对生父母也尽到了赡养和扶助的义务,那么在生父母去世时,虽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但仍可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收养子女在法律上通常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对生父母有较多扶养,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如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及时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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