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有期限限制吗?过了诉讼时效还能继承吗?
案例简介:房产继承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曹老汉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1989年,曹老汉的小儿子曹某通过相关部门开具房屋证明,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曹某去世后,其女儿与女婿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将房产继承至自己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汉的其余三个子女才得知弟弟曹某及其女儿、女婿的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四人为该房产的共有人。
曹某的女儿在答辩中称,该房产属于其父亲的遗产,且自爷爷奶奶去世已逾28年,从未听说原告主张分割房产,因此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属于物权公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曹某于1992年取得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已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2004年,该房产再次进行公示登记,变更至曹某女儿和女婿名下,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继承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对于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时已明显超过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未予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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