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噪音超标如何维权?开发商责任与赔偿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噪音污染影响生活,开发商被诉
2004年9月2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区益丰园小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12月27日,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了入住手续,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6年10月,供暖系统投入使用后,王先生夫妇发现其房屋地下室的供暖泵噪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他们随即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物业公司采取的挪动设备、遮盖等措施均未能有效缓解噪音问题。
2008年2月19日晚上10点半,王先生委托某专业检测单位对其房屋内的噪声进行了检测。2月22日,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显示,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和厨房的噪声值分别为42.9分贝(dB(A))、42.4分贝、37.9分贝和44.5分贝,均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夜间噪声应低于35分贝的要求。为此,王先生支付了1500元的检测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该房屋已通过建委验收,属于合格建筑;王先生夫妇提出的降噪措施可协商解决,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开发商,实际责任应由北京市某建筑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一次性赔偿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房地产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由于王先生所购房屋的多个区域噪声值超标,已构成对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干扰,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采取降噪措施和给予适当赔偿。

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2.5万元,并认为检测费用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同时,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仅负责对开发商交付的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不应对噪音问题承担责任。对于王先生夫妇提出的过高诉求,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夫妇2.5万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子噪音污染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噪声污染问题,应根据噪声的类型和来源,分别向公安、环保、交通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主要分为四类: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中,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噪声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而社会生活噪声则由公安部门依据其职责进行管理。
在住宅小区中,居民遭遇的噪声污染大多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具体而言,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的,由环保部门监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则由工信部门负责;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或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以及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均属于公安部门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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