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隐瞒房屋重要情况引纠纷,出租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308

案情简介:隐瞒房屋重要情况引纠纷

尹小姐向中介寻求商铺出租。中介为其推荐一处旺铺,介绍出租人为陈先生,并促成尹小姐与陈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陈先生将其拥有的房屋租赁给尹小姐作商铺使用及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

尹小姐支付了首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中介费,接收了房屋,但之后无论如何催促陈先生就是不配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尹小姐通过物业所在地的物管处了解到陈先生原来仅是物业承租人,且该物业只能作住宅使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为此,尹小姐将中介公司和陈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其提供虚假信息,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

法庭上尹小姐、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各执一词,尹小姐主张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明确告知陈先生是商铺的业主,且陈先生也口头承诺可以协助原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却都否认有过这样的承诺。

法院审理:导致合同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隐瞒了房屋性质和产权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尹小姐在没有核实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合同被撤销的责任;中介公司未查清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即促成租赁合同,现合同被撤销,中介费应予退还。

律师说法:出租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中虽然各方对于订约前的情况陈述不一,但从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看,尹小姐承租房屋的目的是用作商铺使用,陈先生明确其对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由此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和出租方具有隐瞒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的情形。

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属于租赁合同的重大事项,居间人应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一些中介公司为吸纳房源,没有要求“业主”出示身份证、产权证等有效证明,仅凭“业主”陈述即对外放盘。

其后促成交易,随口对买房人或承租人作出口头承诺或不实陈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隐瞒房屋重要情况引纠纷,出租人需承担何种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