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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洗澡中毒身亡,房东需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215

案情简介:
小兰租住一间配有液化气热水器和钢瓶接口的房屋。因突然失踪,其工友察觉后联系其哥哥前往出租屋查看,发现小兰倒在卫生间内已无生命体征。经公安机关鉴定,小兰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兰家属认为,其死亡与房东未安装热水器排气设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房东承担全部责任。而房东则认为,小兰的死亡原因不明,与热水器的使用无直接关联,且自己在事件中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兰家属遂将房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屋内的液化气热水器安装在密封的阳台上,且未配备排气管,热水器上亦有明确的警示标识,提示未安装排气管的危险性。小兰长期使用该热水器,理应知晓其存在安全隐患,但其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未向房东提出安装排气设施的要求,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作为出租人,房东负有保障租赁房屋安全的义务。其在阳台窗户处于密封状态的情况下安装热水器,却未设置排烟管或排气设施等通风安全装置,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导致小兰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东赔偿小兰家属因承租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万余元,并额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说法: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额外收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二)给付义务,即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供承租人使用,保障其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确保房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承担正常的维修义务,同时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在租赁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和结构,出租人应征得承租人同意,并依法报批;
(四)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应履行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等义务。若因未履行附随义务导致承租人或其同住人受到损害,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如出租人需在租赁期内转让房屋,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六)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要求出租人确保房屋权属无争议,后者则要求出租的房屋在质量、效能和价值等方面无缺陷;
(七)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符合合同约定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逾期交付,应按日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补足差额;
(八)出租非独立成套房屋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共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如发生使用争议,出租人应协助相邻承租人或使用人协商解决;
(九)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尽量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若因未及时维修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被查封、扣押等限制转移的情形,出租人应书面告知承租人;
(十一)租赁期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

本案中,房东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在密封环境下安装必要的排气设施,是导致小兰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介绍了租户因洗澡中毒身亡后,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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