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离婚案件中女方能否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解析与案例说明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22

案情简介:张芳与李旺于1997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共同取得了7.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双方性格不合,张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张芳有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进行分割。张芳在离婚时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

律师说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属于用益物权,即对土地享有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依法分割的。

从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指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这些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张芳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