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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卖房后要求母亲腾房,法院为何驳回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233

案情简介:
岳某是郑某的独生子,长期居住在国外,而郑某则居住在国内。2013年1月,李某与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78万元购买岳某名下的唯一住房。双方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若该房屋过户后半年内,郑某不配合腾房,李某有权起诉要求其腾退。随后,李某依约支付了房款,2013年5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然而,郑某并不知情其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事宜。同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排除妨害并腾退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尽管李某通过合法买卖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起诉郑某”的条款,但郑某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享有的居住权益足以对抗李某的腾退请求。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居住权益是否可以对抗房屋所有人提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郑某对涉诉房屋拥有居住权益
居住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旨在为特定人群提供生活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设立“居住权”制度,但在实践中,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住权益已广泛存在。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其迁居至条件较差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指出,离婚时一方可将个人财产中的住房作为对生活困难者的帮助,形式可以是居住权或所有权。
在本案中,涉诉房屋虽登记在岳某名下,但作为其唯一住房,且长期由郑某居住使用,郑某名下并无其他房产。考虑到郑某年事已高,若房屋被出售后无法获得其他赡养住所,其居住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从赡养义务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可认定郑某对涉诉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益。

(二)李某在购房过程中明知存在腾退风险
作为房屋的买受人,李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知悉岳某长期在国外居住,且涉诉房屋由郑某实际使用。然而,为了以较低价格购得该房,李某未主动了解郑某是否拥有其他住房,也未在看房过程中明确告知郑某房屋即将出售的事实,而是在与岳某的合同中单方面约定“起诉郑某”条款。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在购房时已知悉房屋存在腾退风险,仍选择签订合同并完成产权过户,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郑某的居住权益可对抗李某的腾退请求
在一般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买受人有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要求非法占用人排除妨害。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以买受人行为无瑕疵,且房屋占用人行为非法为前提。而本案中,郑某的居住使用并非非法,而是基于家庭关系和赡养义务而产生,具有正当性。此外,我国法律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表明,物权的排他性并非绝对,法律在特定情况下会对物权的行使作出限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郑某的居住权益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优先地位,足以对抗李某的腾退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的腾退请求未被法院支持。该案例反映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涉及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需特别注意相关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如遇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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