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2015年7月1日,叶加琴与石棉县日用杂品公司(以下简称日杂公司)签订租房协议,租用位于石棉县康棉路55号的门面房,租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年租金为2万元。合同中约定,在租期届满后,若双方继续合作,叶加琴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到期后,叶加琴继续使用该门面房,并支付租金至2016年11月31日。同年11月29日,日杂公司发布门面竞价招租公告,叶加琴报名并缴纳了保证金。12月6日,日杂公司向各竞标人说明了竞价规则,即以最高价中标,每次增价幅度为2000元,租赁期限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叶加琴在竞标实施办法后签字确认,但在实际竞标过程中未参与竞价,最终案外人刘某以每年3万元的租金竞得该门面房的承租权。叶加琴随后强行占用门面房,拒绝返还。日杂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加琴立即返还门面房。
法院判决: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租赁合同在到期后,因叶加琴继续使用且日杂公司未提出异议,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在此期间,日杂公司为提高出租收益,依法向社会公开招租,且采用竞价方式,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在招租前已发布公告,并在招租过程中向包括叶加琴在内的竞标人说明了竞标规则和程序,表明其已决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新的承租人。因此,该招租方式已突破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不能直接适用优先承租权的条款。
叶加琴在知晓招租信息后,未参与竞价,也未提出异议,待刘某竞得承租权后,又提出以同等价格承租,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善意第三人刘某的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法院支持了日杂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叶加琴返还门面房。
律师说法:优先承租权的适用边界
优先承租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其核心在于“同等条件”,即在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且承租人愿意续租的前提下,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权利。然而,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是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为前提,而当出租人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时,其制度核心是“价高者得”。
若将优先承租权直接适用于竞价招租的情形,可能导致原承租人无需承担交易成本即可优先获得承租权,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在公开竞价招租过程中,出租人应依法向原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可按照程序参与竞标以争取租赁权。若原承租人未参与竞标或最终未中标,则视为其未满足“同等条件”,从而丧失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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