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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55

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中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周某某诉称:2011年9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某处的商住楼整体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8年,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前三年租金不变,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下一年度租金,可被告只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250000元,从第二年度起至今租金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按现状返还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2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姚某某系周某某丈夫的哥哥。2011年9月30日,姚某某与署名为“叶某某”的承租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因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原告,故原告重新与署名为“叶某某”的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两份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间均相同。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没有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且当庭认可签订合同的人不是本案的被告。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没有授权案外人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所出租的房屋一直由案外第三人经营商务宾馆,第一年租金250000元亦由实际经营人支付,被告并没有实际使用该承租房屋。应当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被告是否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需要进行实体审理才能确定,而不是程序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关于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是由原告与案外人以“叶某某”的名义签订的,被告并没有委托案外人签订此合同,且被告并不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因此被告与原告没有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应向房屋实际承租人主张权利。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胜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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