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业主能否撤销物业公司的违法处分行为?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12

案情简介:
青广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8年,由张自然等7人组成。2010年4月29日,物业服务企业天酬公司以成本增加为由,提出提高停车费的申请,青广大厦业委会予以同意。9月25日,业委会与天酬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天酬公司享有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权及前三年的收益权。随后,原告张自然等5名业主以业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决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委会在作出同意天酬公司上调停车费、同意楼顶广告收益归天酬公司所有、以及赋予天酬公司广告位出租权的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且人数超过总人数一半的业主共同表决通过。然而,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召开业主大会并获得相应表决通过,因此其作出上述决定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青广大厦业委会关于同意天酬公司上涨停车费及享有楼顶广告位出租权和收益权的相关决定。

律师说法: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必须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一般无权就涉及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权限或作出与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管理无关的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业主委员会因自身利益驱动,可能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律程序,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为防范此类滥用权利行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业主撤销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均赋予业主在特定条件下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业主撤销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派生的从权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均可作为行使撤销权的基础。法律之所以规定业主撤销权需通过诉讼途径行使,目的在于防止因撤销行为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具备法定事由,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实体权益。实体权益的侵害,是指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相关决定而受到实际损害。
第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程序权益。即使决定内容本身未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若其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权限范围,或作出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可构成撤销事由。例如,《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即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程序作出规定。
第三,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作出决定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由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其无权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若其逾越职责范围,可能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据此主张撤销权。

以上是关于业主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相关法律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的专业律师咨询。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