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预售商品房面积缩水违约怎么办?开发商责任与赔偿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10-16) 浏览 208

案例简介:
2004年2月1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同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开发的橙x小区彩园组团x号楼x单元xxx室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单价为2568元/平方米,并约定张某需支付定金等购房款项。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缴纳了定金。然而,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在2009年开工建设时,擅自将房屋面积缩减为90平方米,并单方面提高售价。张某因此将同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原合同价格赔偿一套房屋(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并赔偿其他损失共计10000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方式及时间、交付条件及日期等。由于当时该商品房尚处于规划阶段,被告也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中未对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该合同被认定为预约合同。

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指出,同x公司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即对外销售尚未开工的商品房,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尽管其延迟开工及规划变更并非出于故意,但未能充分预见相关风险,导致无法履行预约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同x公司返还张某已缴纳的50000元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开发商违反预售合同约定,如何区分本约与预约?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将来签订特定合同进行预先安排,其核心在于促使双方进入磋商阶段,以达成最终的本约合同。本约合同则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二)商品房的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只有包含上述内容的购房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本约合同。因此,市民在预购商品房时,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避免因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纠纷。如遇到房产相关问题,可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 END -
- 0人点赞 -